职权类型 |
行政给付 |
法定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使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米脂县民政局 |
咨询电话 |
0912-6212815 |
责任单位 |
米脂县民政局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2-6225675 |
办事对象 |
烈士遗属、生活困难复员军人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米脂县治黄西路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
烈士遗属、生活困难复员军人 |
办理材料 |
申请书(须经村委、乡镇审核盖章);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;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证明书、复员证;本人在指定的银行开的账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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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国务院令413号)第十六条: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,发给定期抚恤金:(一)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费来源,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;(二)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;(三)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。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《定期抚恤金领取证》。”第十九条:“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,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,作为丧葬补助费,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。”第四十四条“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,按照规定的条件,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,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。” |
责任事项 |
受理阶段责任:接收复员军人、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的资料; 审查阶段责任: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条件; 送达阶段责任:将定期抚恤金以打卡的方式发放到对象卡中。 |
责任依据 |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国务院令413号)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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