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使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咨询电话 |
0912-6222673 |
责任单位 |
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2-6222673 |
办事对象 |
法人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1号楼1楼住建局办公室,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3号)第十五条 《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,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,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、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。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,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。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;(二)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、工具和检测设备;(三)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(四)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;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,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。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,期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。 |
办理材料 |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3号)第十五条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 |
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83号)第十五条 《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,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,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、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。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,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。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;(二)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、工具和检测设备;(三)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(四)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;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,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。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,期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。 |
责任事项 |
1.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.审查阶段责任: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。 3.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决定(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);按时办结;法定告知。 4.送达阶段责任:依法在佳县人民政府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。 5.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。 |
责任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 |
备注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