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驶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米脂县地方税务局 |
咨询电话 |
0912-6239052 |
责任单位 |
纳税服务中心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2-6239052 |
办事对象 |
公民、企业、个体工商户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米脂县盘龙北路54号地税局 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
1.发放权利、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、公证单位,以及民航、铁路、公路运输、金融、保险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。 2.有熟悉印花税业务的代售人员。 3.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专户存储 |
办理材料 |
1.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; 2.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; 3.加盖公章的《银行开户许可证》复印件; 4.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; 5.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; 6.加盖公章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 7.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; 8.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; 9.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|
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》(财税【1988】255号)第三十二条规定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,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,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。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,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,发给代售许可证。 |
责任事项 |
1、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,由办税窗口受理后传递给申请人所在地管征分局(所),进行内部流转; 2、税务机关与申请人签订《印花税票代售合同》,颁发《代售印花税票证书》。 |
责任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》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,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%的手续费。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。 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,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,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。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,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,发给代售许可证。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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