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驶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米脂县地方税务局 |
咨询电话 |
0912-6239052 |
责任单位 |
纳税服务中心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2-6239052 |
办事对象 |
单位、个人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米脂县盘龙北路54号地税局 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
承受土地、房屋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|
办理材料 |
1、《房地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》; 2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; 3、购房合同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; 4、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; 5、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;已办理保险的,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; 6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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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,是指以受让、购买、受赠、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行为。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、契税的减免,实行申报管理制度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》 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。国税、地税是根据税种划分的,一般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,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征收。 《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4〕99号)第三条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,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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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.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《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》(ZS026-3)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(税务所)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。 2.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; 3.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。 |
责任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。具体征收机关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 土地管理部门、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,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。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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