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法定本级行使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米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咨询电话 |
0912-6222673 |
责任单位 |
米脂市政管理所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2-6222673 |
办事对象 |
法人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米脂县西下巷25号政府1号楼1楼住建局办公室,法定工作日 |
申报条件 |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附件第101项。 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9号)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,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,方可处置。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予以核准的,颁发核准文件;不予核准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》执行。 |
办理材料 |
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9号)第七条 |
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实施依据 |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附件第101项。 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9号)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,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,方可处置。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予以核准的,颁发核准文件;不予核准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》执行。 |
责任事项 |
1.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.审查阶段责任: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。 3.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决定(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);按时办结;法定告知。 4.送达阶段责任:依法在佳县人民政府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。 5.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。 |
责任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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